海南省一對結婚20年的夫妻,因長期異地分居,導致家庭矛盾難以調和。男方明某3次向法院起訴離婚,最終在2024年11月獲得終審判決——準許離婚。該案中,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2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歸屬,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在第三次起訴離婚中,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2個女兒撫養(yǎng)權均判歸男方,女方不服后上訴。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子女實際生活狀況,改判小女兒由女方撫養(yǎng),男方需支付小女兒每月?lián)狃B(yǎng)費700元。
案情經(jīng)過:婚后長期分居,矛盾積累婚姻終破裂
長期居住在五指山市的男子明某與家住三亞市的女子才某相識于2000年初,雙方經(jīng)過互相了解,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?;楹?,因為生活習慣和一些生活瑣事,才某和公公婆婆相處得不太愉快。且因工作原因,才某長期居住在三亞市,和明某聚少離多。但在磕磕絆絆和相互體諒中,二人在2008年年底生下了長女大明(化名),2013年年中又生了次女小明(化名)。此后,小明一直和才某在三亞市生活和上學。
雖然生育了兩個孩子,明某和才某的感情并沒有因此而變得更好。反而經(jīng)常因為孩子的教育問題和生活瑣事,多次與公公婆婆發(fā)生爭吵。2018年,家庭矛盾激化,才某將2個孩子帶到三亞一起生活。
2020年,明某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,向當?shù)胤ㄔ浩鹪V離婚。因才某不愿離婚和雙方感情未破裂等因素,一審法院判決不準許二人離婚。2022年,明某又再次起訴離婚,依然未獲法院支持。
2024年,明某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。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,并將2個未成年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均判歸明某,雙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債務歸各自所有,不予分割,才某每月支付撫養(yǎng)費300元。才某不服判決,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二審法院:多次起訴離婚且分居,通常被視為感情破裂
三亞中院受理案件后,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。庭審中,才某表示,雙方感情還沒有破裂,她不愿意離婚。她雖然和明某異地分居,但孩子需要父親,愿意和明某繼續(xù)維持婚姻關系。一審法院將大明、小明的撫養(yǎng)權判歸明某,屬于認定事實不清、適用法律錯誤。小明自幼在三亞長大,日常生活和學習一直由她負責照料和陪伴。她身體無重大疾病,性格溫和,生理條件完全適合撫養(yǎng)子女。雖已退休,但是有穩(wěn)定的退休金可以支撐日常開支,且娘家也會給予相應的支持。
才某表示,自己自2018年以來,都是她獨自一人撫養(yǎng)兩個女兒,照顧他們在三亞的生活和上學。明某在此期間,從未給過她們母女三人任何經(jīng)濟援助,足以說明其有能力可以照顧子女生活,并且自幼就相依相伴,也為母女三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,法院判決應該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劃分撫養(yǎng)權,但一審判決并未充分審查兩個女兒的現(xiàn)狀,只是從經(jīng)濟收入角度片面地認定事實,錯誤適用法律,將小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判歸明某,對于經(jīng)濟收入略強的明某來說,不僅增加了其負擔,也導致原本就對大女兒照顧不夠的明某更加沒有精力照顧小女兒。
明某辯稱,他父親離世時,才某沒有參加葬禮,也不讓孩子上香,平時也不讓孩子叫爺爺奶奶。如果大女兒跟他生活,小女兒跟才某一起生活,撫養(yǎng)費可以互相抵消,但才某必須搬離明某父母的房子。
三亞中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民法典第1079條,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,應當準予離婚。該案中,明某已經(jīng)第三次起訴離婚,且之前兩次均被判決不準離婚,這說明雙方矛盾長期存在難以調和,而且雙方已異地分居多年。一審法院支持明某離婚請求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因為多次起訴離婚且分居的情況通常被視為感情破裂的證據(jù)。
三亞中院認為,子女撫養(yǎng)權的判決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。一審法院將兩個女兒都判給明某,但考慮到小女兒長期由才某照顧,且生活環(huán)境穩(wěn)定,考慮到孩子現(xiàn)有的生活狀況和父母的撫養(yǎng)能力。才某雖然收入較低,但有退休金和家庭支持,且實際照顧孩子,應改判小女兒由才某撫養(yǎng)。
最終,三亞中院綜合考慮子女實際生活狀況,改判小女兒由才某撫養(yǎng),明某需支付小女兒每月?lián)狃B(yǎng)費700元。
律師說法:多次起訴加上分居證據(jù),可強化“感情破裂”認定
在該案中,明某三次起訴離婚,前兩次被法院駁回,第三次才獲法院支持。在離婚訴訟中,感情破裂該如何認定,一定要起訴三次才能被認定為感情破裂嗎?撫養(yǎng)權判給誰的關鍵因素是什么?記者就此采訪了海南瑞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積禎。
陳積禎介紹,起訴離婚三次不一定會判離婚,但是多次起訴加上分居證據(jù)(如異地工作、矛盾記錄),可強化感情破裂認定。三亞中院認為“多次起訴+感情消耗殆盡”符合民法典第1079條離婚條件。
陳積禎表示,撫養(yǎng)權判給誰的關鍵因素是孩子實際生活狀況(如長期跟隨一方生活)、父母經(jīng)濟能力、陪伴時間均是核心考量,若想爭取撫養(yǎng)權,需提供照顧子女的日常證據(jù)(如繳費記錄、家長群溝通),盡量保留子女生活支出憑證、日常陪伴記錄(如照片、聊天記錄),證明實際撫養(yǎng)能力。
陳積禎提醒,婚姻解體不僅是情感問題,更涉及子女成長與財產(chǎn)權益。若矛盾不可調和,盡早收集分居、財產(chǎn)證據(jù),減少訴訟成本,才能在訴訟中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利。
(2025年5月9日《法治時報》記者 李成沿)
編輯:吳攀